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含项目申请、验收等相关表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的发展,结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一字〔2009〕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符合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由中药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中药技术创新和中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药新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重点,促进医药技术、产品的创新和创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浙江省医药(中药和少数民族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的投入以申请单位为主体,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

(一)中药新药创制研究和中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中药现代化生产装备改造提升项目;

(三)中药饮片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为中成药、饮片加工企业配套建设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特色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

第五条 按照项目申报、项目立项、中期评估、资金补助、项目结题的流程进行管理。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分为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两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根据中药现代化项目资金投入规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备案,并分批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计划,明确中期评估类别;

(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共同研究并联合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对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直属单位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

第八条  市、县(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承担本地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的申报,并做好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项目的专家考核和中期评审;

(三)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

(四)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建立中药现代化专项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和现场考核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

第十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生产、中药产业技术创新;

(三)申报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落实,财务管理规范合理;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可持续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中药现代化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经市、县(市)财政局、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申报表(见附1);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2);

(三)种植项目和科研单位创新项目应附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分工合同或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省经信委每季末进行集中审查,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三年内有效,并以文件下达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次。列入计划并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实施工作量达到二分之一的申报单位可以向市、县(市)经贸管理部门申请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方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联合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3);

(三)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中期评估意见。药材种植项目附7寸现场照片两张;

(五)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表等;

(六)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当地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当地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经专家审核通过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充分参考专家意见后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省财政厅会省经信委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规范编写结题报告(见附4)。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自查,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取消承担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结题管理:

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结题,并在检查核实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逾期恶意不结题的项目,取消承担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信息来源:省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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